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81484。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52944。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民,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1.14元,减半收取975.57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