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新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娄书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新春申请执行娄书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娄书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新春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7103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继   红

审判员 宋      瑾

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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