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爱民道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809275850L。
负责人:周永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百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杨大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爱民道支行与郭百松、杨大钊、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以(2021)冀1002执40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百松名下坐落于廊坊市(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百松名下坐落于廊坊市(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