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连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严正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连芳诉被告严正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胡连芳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正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连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连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原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樊亚男 书记员 毛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