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客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告:王火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客才诉被告王火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客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客才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裕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邹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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