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某,住宁夏泾源县。2020年12月2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正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4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万元、非法所得39464元,共计79464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仍在监狱服刑,经“总对总”系统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及债券信息,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账户内存款25503元已依法划拨,再无其他存款。经调查,其在居住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各种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已划拨的25503元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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