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永福,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石学农,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石显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石定财,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杨秀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定财、石显明、石学农、石永福与被告杨秀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定财、石显明、石学农、石永福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石定财、石显明、石学农、石永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石定财、石显明、石学农、石永福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婷婷 书 记 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