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69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0269E。

法定代表人:白玉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赛丽,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东段28号(星辰花苑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00675540。

法定代表人:徐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7414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2月16日以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被执行人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于2020年12月11日、2021年3月4日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证券、车辆、船舶、渔船、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3月4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渝0102执5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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