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次子李凯(××××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0月3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通,××××年××月××日生育次子李凯。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感情确以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辩称:愿协商处理,同意原告的对子女抚养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于1999年农历10月30日举行过门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通,××××年××月××日生育次子李凯,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已分居生活。

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生子李凯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朱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时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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