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哲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艺能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肖伏清,厅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文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省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斐,湖北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浔岚,湖北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陈哲义、武汉艺能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后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哲义及武汉艺能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哲义及武汉艺能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哲义及武汉艺能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哲义及武汉艺能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减半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