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安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卧龙西路,工商注册号3404042300766。 法定代表人:杨莉。 被告:申茂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安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茂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淮南市安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钢管、扣件租金268398元(截止2021年7月25日),赔偿钢管87447元,赔偿扣件186870元,支付违约金268398×0.3=80519.4元,合计62323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被告即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从事建筑行业,截止到2021年7月25日,被告欠原告钢管、扣件的租赁费268398元,没有返还租赁原告的钢管8744.7米,扣件37374个。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状载明的原告为淮南市安厦租赁有限公司,而诉状加盖的公章为谢家集区安厦租赁服务中心,经查,二者并非同一诉讼主体,淮南市安厦租赁有限公司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尚无证据证明,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淮南市安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健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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