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贺青松,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周明文,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明文(身份证号码:×××)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账号:×××)金额12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避免裁判文书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因此不要求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周明文(身份证号码:×××)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账号:×××)金额12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5日-2022年6月2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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