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士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诉被告刘士红、郑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被告郑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士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客厅三匹空调外机及外墙空调支架,并为原告维修室内、外墙面,并重新张贴墙纸。2、责令被告将客厅空调外机移至605室客厅空调室外机专用位置。3、被告安装空调外机前,应做防水处理,确保施工质量,防止雨水继续往卧室渗漏。4、承担原告2018年以来因房屋漏水产生的维修费6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人刘士红、郑钢在原告家南北卧室飘窗平台处安装空调室外机各一台,其中,南卧室飘窗平台处又加装了一台三匹客厅空调室外机,由于三匹空调外机体积大、重量重,被告人又在原告南卧室外墙面打孔安装了空调支架,再加上空调外机重量大、长期震动,导致原告南、北卧室飘窗平台水泥防水保护层破碎、外墙面空调支架螺栓孔松动以及原平台防水保护层脱落、裂缝,遇阴雨天气,雨水沿裂缝、螺栓孔眼处往卧渗水。久而久之,原告卧室内墙皮、墙纸脱落,并严重影响了原告居住。由于经阳光国际城物业两次协调无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居住权。

被告辩称

被告刘士红缺席,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张伟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

被告郑刚辩称:答辩人于2011年末购买二匹家用柜机,由销售方指定具有安装资质的安装人员进行空调安装,并将外机安装至开发商设计指定的空调外机主机位放置处,该位置以飘窗作为空调外机安放位置,上一层住户空调外机是安装在下一层的飘窗顶板上面的,这是开发商设计好的,也是符合空调安装要求的。原告证据调解说明中,阳光城项目部调解说明也明确标明,该住户墙部位为空调主机位,原告诉求拆除客厅三匹空调实际为二匹常规空调,且外机放置为空调主机位,原告夸大其词,有违诚信诉讼之基本原则。原告诉求的1至3项本人无相关责任义务,应予以驳回。原告诉求4要求维修北卧室、飘窗漏水的请求,北卧室原为平开窗,原告自行扩建为飘窗,且收条凭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原告主体不适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居住于本区阳光国际城三期9号楼,原告张伟居住5层,房屋系原告张伟与张杰共同共有,被告刘士红、郑刚居住6层,双方形成了楼上与楼下的相邻关系。

被告刘士红、郑刚在安装家用电器时,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房屋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机位上,因安装不当,导致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经该小区物业部门调解无果,诉至本院。2020年12月7日,本院在庭审后当日,就原告张伟提供的照片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情况为:被告刘士红、郑刚客厅空调外机安装在原、被告楼上楼下飘窗之间的空调外机机位上,为了方便外机通风,安装工将空调外机一半放置在机位上,一半放置在机位之外,为固定机位之外的一半外机,在原告张伟房屋卧室外墙打入膨胀螺丝,安装支架,将空调外机的一半放置和固定。由于膨胀螺丝的嵌入,破坏墙面防水层,遇到雨天,雨水顺膨胀螺丝钉眼渗入原告张伟房屋卧室墙面,导致该墙面墙皮脱落、墙面潮湿等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告张伟与被告刘士红、郑刚均系本区阳光国际城业主,双方享有的房屋权利为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在居住、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当向对方提供便利和方便生活。双方因被告刘士红、郑刚所居房屋客厅空调外机的安装发生纠纷,经本院现场查看发现,被告刘士红、郑刚虽然将该外机安装在房屋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机位上,但只将外机一半放入机位,安装明显不当。同时,为固定另一半机位,在未经原告张伟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张伟房屋卧室外墙嵌入膨胀螺丝,并且导致雨水顺着膨胀螺丝渗入原告张伟房屋卧室墙体,造成室内墙皮脱落、受潮的情况发生,因此,被告刘士红、郑刚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张伟的房屋权益,故对于原告张伟所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张伟诉请拆除该空调外机,并且移至其他机位,本院认为:发生纠纷的空调外机,仅一半未安装在空调机位上,另行安装的空调支架嵌入膨胀螺丝,损害了原告张伟房屋的权益,本院对于该事实已进行认定,同时,被告刘士红、郑刚应当安装该外机属于安装不当,在将外露一半的空调外机全部安装在机位上,并且拆除支架后,造成损害的情形即已消失,因此,原告张伟要求被告刘士红、郑刚将外机移至其他机位的意见,有违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张伟诉请安装空调外机前,应做防水处理、确保施工质量、防止雨水继续往卧室渗漏,以及维修室内、外墙面,并重新张贴墙纸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刘士红、郑刚在重新安装空调外机后,应当将原嵌入膨胀螺丝的钉眼,用防水材料进行处理,避免以后雨水继续通过钉眼渗漏至墙体内。原告张伟家中墙面因之前的雨水渗入,确实造成了原告张伟的一定损害,现原告张伟请求维修室内墙面,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张伟诉请被告承担600元因房屋漏水产生的维修费,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张伟提供了由案外人孟某某书写的收条,该收条的时间为2018年,几人维修、如何维修、维修人身份及资质等情况不明,也没有转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张伟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郑刚关于原告张伟主体不适格的辩解,与法律相悖,原告张伟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排除妨害等合法诉权,故该辩解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士红、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安装在原告张伟房屋卧室飘窗上的空调外机全部安装在预留的空调机位内,并且拆除之前安装不当的墙体外机支架。

二、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后,将墙体外机支架嵌入膨胀螺丝的钉眼及外墙墙面,做防水处理,确保施工质量,防止雨水继续渗漏。

三、被告刘士红、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原告张伟房屋卧室因渗水损坏的墙面进行维修。

四、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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