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瑞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军,系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李瑞文与被告双鸭山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瑞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瑞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0元,减半收取计4225元,由李瑞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