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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执行人:樊某某,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朱某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罗某某,住青海省湟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朱某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给付案款6043.3元。因被执行人樊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323执8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樊某某、朱某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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