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孙强,葫芦岛市连山区腾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某,住河北省廊坊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为被告进行送达,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21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