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丽萍,女,****年**月**日出生,住包头市。
被告魏建光,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丽萍与被告魏建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9日,被告声称给人联系正式工作,原告想给自己孩子安排就业,委托被告办理,被告向原告索要15000元,未有结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原告起诉提供被告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符,户籍地不详,亦无法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丽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