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良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孙玉洲,柳州市正源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运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良钊与杨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杨运光名下银行存款1994元并支付给陈良钊,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86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20)桂0204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