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康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原告:陈世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明,男,罗山宝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余祖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被告:罗山县盈联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山县新区名仕家园43号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69MM092。 法定代表人:赵微,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男,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康乐、陈世元与被告余祖伟、罗山县盈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康乐、陈世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法院多次电话通知缴纳诉讼费,二原告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康乐、陈世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方 涛 审 判 员 詹 峰 人民陪审员 程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殷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