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金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刘金玉与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新2302执保1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阜康市富地康城小区(面积共计75.8平方米)商业用房。申请人刘金玉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玉以与被申请人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隆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阜康市富地康城小区(面积共计75.8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