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回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效,辽宁玄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某与被上诉人栾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查明的事实为1.白某某、栾某抵押白某某名下某某路322号房屋,向平安银行贷款24万元,该贷款已偿还8万余元,一审认定白某某返还栾某还款的一半,剩余贷款由白某某自行偿还,对于该项贷款是否为双方共同债务,以及剩余未偿还贷款数额,一审应予以查明;2.白某某名下信用卡存在59000元借款,此后该信用卡账单显示两天内在恒隆广场、万象汇等处将该款项消费完毕,对于该笔欠款是否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是否为共同债务,应予以查明;3.白某某出售个人所有房屋一处,售房款73万元进入到栾某名下银行卡,白某某自认栾某为该房屋偿还28.9万元贷款,扣除贷款尚余44万余元,栾某称售房款余款均用于共同生活、偿还栾某名下信用卡,但未能对此举证证明,对白某某售房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花费完毕,应予以查明。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查明事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2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7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