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滩溪县。
被告:宁波昌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A2705室-2。
法定代表人:何艳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蝶缘路218号606室。
主要负责人:金成伟。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宁波昌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依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