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华虹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八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埠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农科居委会一组(宿迁市群翔木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月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上诉人李超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北平,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江市华虹织造有限公司、上诉人李超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埠缘纺织有限公司、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8月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上诉人华虹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李玲玉,上诉人李超及其与被上诉人埠缘公司、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北平参加了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江市华虹织造有限公司、上诉人李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4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雪林 审 判 员 仲召虎 审 判 员 王 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翟小娜 书 记 员 万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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