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王怀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审被告: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怀成与原审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皖0406民初4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