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乌裕尔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赫,男,该公司长水河支行行长。 被告:那德利,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那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88.00元,减半收取计14944.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