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江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王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卢江露与被告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江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卢江露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归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瑶未提出答辩。
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一份、借条一份、账户对账单一份、账户明细账一份,本院已当庭核实,合乎证据“三性”,故予以确认。
被告质证
被告王瑶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王瑶因需资金周转,先后向原告卢江露借款,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卢江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卢江露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现金到账时开始计算利息,并承诺2020年9月30日归还;王瑶借款后,偿还了原告1,000元,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审理中,原告卢江露自愿放弃其主张的利息,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对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庭审中查明,被告在借款后已经归还了1,000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被告支付的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对利息约定不明,故对原告称该笔款项为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应视为偿还了借款本金,审理中,原告亦提出放弃其主张利息的诉请,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王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卢江露借款49,000元;
二、驳回原告卢江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瑶负担,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卢江露。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