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 被告:程某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中路。 负责人:李海鹏,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炎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