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陈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26号。 负责人汪国华,职务: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信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彩和坊南区长远天地大厦B座1601室。 负责人石磊,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北京金信联合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负责人石磊,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陈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被告陈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南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北京金信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金信联合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华、陈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花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南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南以已经履行完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欠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上诉人陈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新 代理审判员 衷进全 代理审判员 姜彦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