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建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江苏金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正阳南路东侧紫荆花园17号楼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1418667X7。
被告:刘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莱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丰诉被告刘坤、江苏金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20000元、违约金36000元、律师费12000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共计:17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7年11月9日开始为被告承接的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热力管网管道保温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材料费、保证金等共计12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判。原告起诉后,向本院提交“关于李建丰施工地点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涉案工程具体施工地点位于山钢精品钢基地,动力路南、沿河北路与热轧路之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热力管网管道保湿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内容为管道保温,工程地点为山东日照,原告自认实际工程地点位于山钢精品钢基地,动力路南、沿河北路与热轧路之间。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条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地点“山钢精品钢基地,动力路南、沿河北路与热轧路之间”实际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该地点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