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90团团部康景苑小区10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王开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张云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亚东与被执行人王开满、张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5,842元,未执行到位395,8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开满、张云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博乐市房产局、不动产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前往社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做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亚东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开满、张云桂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所有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强制措施。
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王亚东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前往新疆建设兵团第五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发现第五师90团欠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麦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90,000元,而不是欠被执行人王开满、张云桂货款。
请求情况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王亚东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开满、张云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亚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王亚东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