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8商住楼103-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851824681Q。

负责人:陈中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叶隆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叶隆浩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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