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沙江·艾山,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住阿拉尔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1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沙江·艾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沙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沙江·艾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古丽洁米莱·阿卜都赛麦尔担任法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3日5时许,被告人木沙江·艾山与艾某某、开某某在阿拉尔市十六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喝酒,酒后木沙江·艾山因艾某某没有送他去阿瓦提县怀恨在心,后用打火机将艾某某停放在阿拉尔市该小区的摩托车点着,并引燃旁边的一辆摩托车,致两车全部烧毁。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烧毁的两辆摩托车价值共计8639.63元。另查明,木沙江·艾山已分别对二名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木沙江·艾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书证:立案经过、归案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通知书等;被害人艾某某、买某某的陈述;证人茹某某、西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木沙江·艾山的供述与辩解;阿拉尔市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沙江·艾山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639.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已代其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木沙江·艾山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木沙江·艾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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