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张湘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丽与被告张湘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丽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自负(已付)。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苌 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