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782。
法定代表人:林艳平,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馨,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宋良,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以517
424.7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存款。
申请人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
1.户名: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银行账号:×××。
2.户名: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
以上账户冻结金额以517 424.7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107.12元,由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