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父),男,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毛嘴中学,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江汉路4号。 法定代表人:彭甫波,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毛嘴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1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计3731.50元,由上诉人张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汪丽琴 审判员  高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美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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