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父),男,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毛嘴中学,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江汉路4号。 法定代表人:彭甫波,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毛嘴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1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计3731.50元,由上诉人张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汪丽琴 审判员 高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美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