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端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娇,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5MA4L369J9R。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采菱综合大市场2栋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216621068L。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杜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端布、原审原告杜启明与被申请人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劳务公司”)、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交公司”)、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7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端布申请再审称:1.西交公司将土建一分部主线桥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大众劳务公司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该后果系西交公司审查不严所致,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参照社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走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的规定。西交公司在缔约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理应对申请人的主张承担连带责任。2.大众劳务公司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人签订的土锅寨《桩基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人员施工,发生了建设工程直接费用,所完成的工作量大众劳务公司无异议,为此,西交公司应与大众劳务公司对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264,300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要求再审。
西交公司提交意见称:根据大众公司资质证书上,资质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西交公司将涉案项目桥梁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大众劳务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西交公司的合法分包行为,也未违反《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走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在行政管理角度上也不需要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王端布作为大众劳务公司下属农民工(班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案外人西交公司主张权利,且西交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不是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更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审中西交公司已提交证据证实已足额支付大众劳务公司工程款,也无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王端布要求西交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西交公司是否应对大众劳务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本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分包)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合同法、建筑法所允许的合法分包人即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作业分包人而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主要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借用资质挂靠人和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出现的前提要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等无效情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本案中,西交公司作为广南至那洒高速路项目的总承包人,将该项目中的土锅寨大桥的劳务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资质的大众劳务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端布与西交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要求西交公司在尚欠的工程款范围与大众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前提应是大众劳务公司无相应资质,大众劳务公司与西交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经审查大众劳务公司是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故王端布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定义的“实际施工人”。在西交公司与大众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王端布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西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端布是与大众劳务公司签订协议,对于欠付的工程款应由合同相对人大众劳务公司承担。王端布要求西交公司对大众劳务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端布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端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