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韩前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黄石市佳利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周玉兰。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主任。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卫华,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前喜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佳利物贸有限公司、黄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强制清算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清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强制清算案件首先应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然后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对已经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本案中,原审对当事人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尚未作出裁定,直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该案撤销后,原审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对本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清申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