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银景耐,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徐尤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银景耐与被执行人徐尤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桂1225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恢10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8074.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23元,申请执行费47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至此,本案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终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桂1225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瑞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梅昌雄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