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职员,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刘风材,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诉被告刘风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4年9月29日,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2万元,2004年10月25日,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3万元,2005年6月7日,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5万元。2006年6月12日,原告同被告签订入股协议书,原告投资集安经济开发区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投资比例为25%。公司共计生产5个多月就停产了,被告也没有结算,公司已经注销。原告找被告返还投资款,被告总是推脱。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需有明确被告,本案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方的准确信息,故本案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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