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博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新博东大街5号。 负责人:李元,该分理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坤,男,该公司博望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祎,女,该公司博望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陈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博分理处(以下简称农商行新博分理处)与被告陈洋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农商行新博分理处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商行新博分理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博分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博分理处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雯静 书 记 员 吴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