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贾某,约40岁,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赵某,约40岁,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薛某与被告贾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薛某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薛某以贾某、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