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79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8946B。
法定代表人马国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保华宗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派德广场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678063945H。
法人代表:杨艳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德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八中北街(神马化纤纺织有限公司45号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651465846。
法人代表:杨启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汇亿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二路以南湖光明珠66#楼2单元8层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35811133。
法定代表人:徐莉萍,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王亚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徐莉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王亚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杨启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杨其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杨艳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徐亚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执114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莉萍、王亚非、杨启明、杨其龙、杨艳梅、徐亚齐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徐莉萍、王亚非、杨启明、杨其龙、杨艳梅、徐亚齐已履行完其应承担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莉萍、杨其龙、杨启明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