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红云,曾用名郑冰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郑州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佳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永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红云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牛佳琦、被申请人牛永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和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96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郑红云(郑冰洁)再审请求:撤销(2019)豫900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和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96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改判或驳回被申请人牛佳琦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二审未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仅依据(2004)济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主要事实错误,一二审庭审和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多次强调涉案房屋的原始取得不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牛永海使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购买的,而是申请人的父亲出钱买房登记在申请人的名下。2004年离婚时,申请人本不同意将该房屋书写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当时的庭审笔录为证,但经审判人员反复作思想工作,才勉强同意在调解书中这样表述。由于该房屋系女方家庭共同财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牛永海处分时并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所以该处分行为依法自始无效。何况,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让步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房屋位置特定,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的郑红云无权单独处分房屋。二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结合,能充分证明涉案房屋系申请人父亲出资购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被申请人牛永海也未能提供对涉案房屋作出点滴贡献的证据。二审在认可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在本院认为部分,根本不提及这部分的案件事实,仍根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约定,坚持认定错误的事实。二、一审确认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且离婚协议也已实际履行,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是基于血缘和直系近亲属关系,具有民事主体的特定性。《合同法》186条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道德义务和社会公益两个词语是并列关系,针对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具有不特定性,之间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作出这样的判断,明显是把大帽子戴在了申请人的小脑袋上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三、申请人不同意把房产过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没得到的支持,涉案房屋未过户,被申请人牛佳琦就不认申请人这个妈,如过完户结果定会更糟糕。申请人当初就是因为和前夫牛永海矛盾不可调和才离婚,考虑到女儿最终不会与自己反目成仇,才勉强违心违法地同意将房产赠给女儿,不料女儿现在被申请人牛永海的教导下竟然直呼申请人为郑红云,连妈妈都不叫一声,已然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心念俱亡。另外,多年以来,申请人失业,随着年龄的增加工作能力差,就此向法庭提供有证据,需要固定住处。根据《合同法》第192、195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得到支持,但一审未向申请人示明权利就直接作出了判决,二审不顾案件事实真相跨越时空大谈赠与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试问:郑红云房屋和女儿都没有了,实现的究竟是什么样的合同目的。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牛佳琦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牛永海辩称:(2004)济民一初2125民事调解书,当时离婚时我与郑红云共同生活,所有工资、奖金都有她管理,她在水泥当销售员经常性卖水泥用钱,所有家的钱都由她一个人管理,即涉案房屋是牛永海和郑红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以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郑红云的再审主张事实和理由,主要针对的是济源市人民法院(2004)济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即涉案房产系郑红云和牛永海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郑红云在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房产归属问题提起再审,故该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无可否认。同时,该调解书确定“郑红云将其所有的份额赠与女儿牛佳琦,该房暂由原告管理使用,待牛佳琦成年后,将该房过户到牛佳琦名下”,即确认了郑红云的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在非经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不具有撤销性。纵观本案事实,牛永海与郑红云离婚时,完全可以直接约定将该房产归婚生女儿牛佳琦所有,并及时过户到牛佳琦名下,但郑红云采取赠与的方式且待牛佳琦成年后再过户,其当时的真实意思值得探究,或其基于对女儿牛佳琦成年后的生活考虑,或基于母女之间关系的联系,其中缘由只能由各方当事人去思考,故原一审、二审认定郑红云将房产赠与给牛佳琦的目的值得商榷。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并不影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判决或调解子女由一方抚养,要根据男女双方综合因素从最有利于子女学习成长生活的原则去确定,并给予另一方定期探视的权利,同时规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并未免除另一方的监护责任,仅仅是相对于抚养一方监护权的弱化。综上,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郑红云与牛佳琦之间的母女关系并未因郑红云与牛永海离婚,牛佳琦由牛永海抚养而解除割裂,各方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为了女儿牛佳琦的成长生活摒弃前嫌、消除误解。至此,尽管原一审、二审判决理由值得商榷,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郑红云(郑冰洁)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齐曙光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谢高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