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岳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院**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弓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住郑州市中原区iv>

审理经过

原告弓某与被告岳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豫民初*号裁定书,已查封申请人岳军名下位于中原区互助路38号院1号楼*单元*层*号(产权证号:06××**)房产一套。申请人岳军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军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岳军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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