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小峰,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韩明,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穆长青与被告高建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建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浉河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潢川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诉讼管辖为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及的被告在潢川县居住,潢川县可作为诉讼地;因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