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伟,男,1983年11月11日,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刘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伟与被执行人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琼0271民初1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刘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50元(原告姜伟已预缴662.50元),由被告刘朋负担662.5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朋名下有江淮牌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朋名下江淮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海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