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庆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四新,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沈昌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庆定与被执行人沈昌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1012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庆定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10000元,案件受理费45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11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昌怀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婚姻状况、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麻村村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提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4、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5、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予以认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中,无执行案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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