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贵州渝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EF7DUX3,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祥和小区A栋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贵州洲联合(榕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青冠,男,侗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渝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渝昇公司)与被告谢青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被告谢青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321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8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自2018年5月开始负责被告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宜,被告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至2019年3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用共计321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已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按资金暂用费年利率6%计算,支付2019年3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谢青冠辩称,首先,我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物业服务合同;其次,原告向我们提供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未经过我们同意;第三,原告未尽到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没有支付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谢青冠系榕江县某小区商业B栋商品房业主,住房面积153.78平方米。某小区是榕江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分为住宅区和商业区,住宅区分为A、B、C三个区,商业区分A、B两栋楼。商业B栋与住宅C区毗邻。榕江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好住宅区后,购买的业主先后入住,住宅区A、B、C三个部分分别成立了临时业主委员会,其中,某小区B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7年6月5日。榕江县诚信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成商业B栋后,将该楼交给负责B区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17年12月1日,渝昇公司与某小区B区临时业主委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榕江县某小区商业楼B栋便由渝昇公司管理至今。被告谢青冠入住后,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交纳了一年物业服务费及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充抵物业服务费至2019年3月2日。后因对原告的服务质量不满,不愿续交物业服务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榕江县某小区B区临时业主委会是B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只能代表B区的业主,榕江县某小区B区临时业主委会与原告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所在的商业B栋业主不产生法律效力。渝昇物业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属于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事实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入住时的收费标准支付原告实际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算,从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应付物业服务费3213元(153×21=3213)。因双方无书面合同,未约定服务费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谢青冠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贵州渝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2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谢青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