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权宝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安与被告权宝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权宝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方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55900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3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间年利率3.6%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在鹿泉区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产生人工费,结算少部分后,经对账,确认剩余55900元未结算。被告于2020年4月份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人工费伍万伍仟玖佰元整人工费于2020年6月31日前付清,到期未付给利息月息0.3%利息。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权宝朱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在鹿泉区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经对账,确认欠原告55900元人工费未结算。被告于2020年4月份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人工费伍万伍仟玖佰元整人工费,于2020年6月31日前付清,到期未付,给利息月息0.3%利息,欠款人权宝朱”。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人工费559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原告人工费55900元及按欠条承诺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权宝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权宝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方安人工费55900元及利息(以55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1日起按年利率3.6%计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3份)。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上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