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慈溪市金诺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西朱南区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QG692Y,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菁,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2201911093775。
被告:慈溪市古塘悦乐橱柜加工厂,住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三环东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F3EP3P。
经营者:戚仁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隐贤镇郝岗村下郢队。
审理经过 原告慈溪市金诺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古塘悦乐橱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慈溪市金诺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金诺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溪市金诺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慈溪市金诺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